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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该取消“三方协议”?

 
“三方协议”,是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的俗称。1997年,原国家教委颁布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第24条明确:“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,毕业生、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,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。”由于那时大学生大多进国企、事业单位工作,“三方协议”几乎是惟一的正式劳动关系凭证。然而10年后的今天,民企已成为毕业生最大雇主,同时,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劳动法律法规,越来越多的学生、家长以及专家呼吁取消“三方协议”,对此,您的看法是?
应该取消,“三方协议”不是劳动合同,起不到法律约束作用;
不该取消,“三方协议”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随意毁约现象;
应该取消,“先签协议,才发毕业证”,“三方协议”助长了高校就业率造假;
不该取消,“三方协议”有存在的合理性,应促使其向新的劳动法律法规靠拢,而不是贸然取消;
其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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